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81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本院98年度家聲字第281號撤銷限定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心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