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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零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96年度財管字第128號、97年度家抗字第2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即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搜尋其遺產,得知其遺有坐落於臺南縣○○鄉○○段62地號土地、高雄市○○區○○段1403之1地號土地及其上6428建號建物,其中高雄市○○區○○段1403之1地號土地及其上6428建號建物經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司執字第111500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本遺產管理案件,被繼承人雖遺有土地及建物,惟其遺產中並無現金,致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無從獲償,現其債權人已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拍賣被繼承人遺產,聲請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依法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⑶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遺產總計新台幣 (下同)5,580,195 元。其上揭土地及建物之總值係依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司執字第11150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不動產鑑價成果及97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100分之1計為新台幣55,802元。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管理人報酬計算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7年12月25日97年度司執意字第111500號通知所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堪認為實在,茲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5,580,195元,聲請人依100分之1之數額請求55,802元之報酬,核屬相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日期:2009-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