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9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擔任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定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管理費用合計為新臺幣陸仟伍佰捌拾元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97年度財管字第140號暨98年度家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又被繼承人乙○○雖遺有坐落臺南市○○區○○段1718、1719、1720地號等3筆土地及其上門牌臺南市○○區○○街○○巷○○號建物,惟因其生前積欠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現已由該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34194號給清償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因之被繼承人乙○○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財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報酬祇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乙○○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經查被繼承人乙○○之上開遺產經囑託鑑價及以公告現值、房屋現值計算之結果合計為新台幣(下同)658,000元整。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6,580元整,爰聲請鈞院裁定之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者,於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價值658,000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7月6日南院龍98司執明字第34194號函所附估價報告書1件、土地建物查詢資料4件、臺南市稅務局98年7月20日南市稅房字第09800438570號函1件(上皆影本)及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1件附卷可稽。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40號暨98年度家抗字第17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案卷,並審酌聲請人對乙○○遺產之管理程度及所耗費之心力,依上開規定,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管理遺產報酬6,580元為相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宗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