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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34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父姓「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而聲請人雖與前夫離婚,惟目前2人仍同住,又聲請人之前夫姓「施」,因聲請人之前與前夫經營生意失敗,有人提及「施卓」好像「輸倒」,且聲請人姓名之台語發音亦有不好聽之諧音,爰聲請將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父姓「陳」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子施任育到庭證稱:「母親是因為諧音『輸倒』的關係才要改姓。施文雄是我父親,他們還住在一起。我還有我女朋友都覺得有這個諧音,母親的姓名用台語唸也不好聽。我高中時我同學聽到我母親的名字也會說台語的諧音不好聽」等語屬實(參本院98年10月8日訊問筆錄),並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既因從母姓之諧音而對聲請人之心理造成影響,對聲請人自有不利之影響,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聲請更改姓氏
裁判日期:200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