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57號聲 請 人 甲○○上聲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祖父余朝詮於日據時期大正8年10月24日入贅於祖母郭家,因此聲請人父親郭信出生後即從母姓「郭」,有日據時代戶籍謄本為憑,今聲請人已逾半百,欲認祖歸宗,恐來日無多,特依法聲請改姓,回復祖父之姓氏余,用以昭告後代子孫,繼承香火,為此聲請准聲請人得回復祖父本姓,改姓余等語。
二、按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得聲請變更之姓氏,應限於父姓或母姓。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各2份為證,惟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子女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者,僅得聲請更改為從父姓或從母姓,本件聲請人之父為郭信,母為郭呂金桃,均非姓余,則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為從祖父姓余,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