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