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丁○○○
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零肆元,聲請人、相對人丁○○○、丙○○、甲○○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相對人丁○○○、丙○○、甲○○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經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114號和解成立,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平均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零肆元,聲請人、相對人丁○○○、丙○○、甲○○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為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