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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為新台幣玖仟陸佰玖拾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鈞院97年度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鈞院合議庭以97年度家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乙○○所遺留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台南市○○區○○路1段29號4樓之6建物,資由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96萬元,以為其向該債權人借款之擔保,現因該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無法實現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鈞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9765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因而,以被繼承人乙○○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969000元,其上揭房地之總值係依據鈞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9765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969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總計969000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8年2月19日南院龍97執湘字第97650號函影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2號、97年度家抗字第50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9690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日期:200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