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親屬間贈與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10,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