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
處即被繼承人喻成賢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因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78號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心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