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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92號原 告 丙○○

甲○○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劉芝光律師被 告 丁○○

戊○○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回復請求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裁判案由:繼承回復請求權
裁判日期:20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