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於民國98年10月8日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京城銀行提供「180期、年利率4.2%、月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還款方案,惟該方案並不包含聲請人對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匯豐銀行即原中華銀行債權)、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萬泰銀行債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台東企銀、星展銀行即原寶華銀行債權)及民間債權人林正義之債務。又聲請人曾於98年10月13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第一資產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行銷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實業公司),望與渠等達成協商,其中除匯誠第一資產公司仍未回覆協商事宜外,萬榮行銷公司表示願提供「100期、0%利率、月付2,600元或以19萬元一次結清」方案;良京實業公司則表示,因聲請人共積欠二筆債權,總金額為663,033元,所提供之償還方案為「先償還頭期款33萬以上,剩餘款項以原信貸契約利率償還,惟月付款須高於扣薪1/3薪資」。然以聲請人任職聯勤儲備中心,98年於扣薪後每月實領平均收入約26,522元,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含房租7,500元、三餐支出3,000元、加油費1,300元、家庭市話費1,087元、水電費302元、行動電話費560元、防癌健康保險費291元、慈濟捐款200元、瓦斯費720元、機車修養費166元、機車強制險110元、機車行照及燃料費88元、汽車執照費3元、民生用品支出500元,合計15,827元,另扣除按月償還臺灣土地銀行貸款1,560元及前以父親名義向大眾銀行貸款每月還款3,130元,再扣除每月扶養聲請人母親乙○○之扶養費8,000元後,聲請人實已入不敷出,無力接受京城銀行與其他民間債權人所提出還款方案。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於98年10月間向最大
債權銀行京城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京城銀行審酌聲請人提出資料,以聲請人於債權金融機構總債權金額664,735 元,考量聲請人所陳每月薪資約43,000元,於徵得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同意後,提供180期、年利率4.2%、月付5,000元清償方案,然聲請人表示因資產管理公司堅持不願撤回強制執行扣薪,使聲請人對後續繳款能力堪虞,因而協商不成立,遂由京城銀行開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予聲請人等情,此有京城銀行98年12月22日民事陳報狀及其檢附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65-166頁),堪可採信。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於扣薪後僅餘26,522元,惟尚需扣
除每月必要基本生活開支15,827元及按月償還銀行貸款4,690元(含土地銀行1,560元及大眾銀行3,130元),且需支出其母扶養費8,000元,聲請人實已無力履行京城銀行提供協商方案一節,然查:
⑴聲請人任職於國軍「聯勤儲備中心空用總庫台南分庫」,98
年全年薪資(含薪俸、專業加給、志願役加給、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如附表所示,總計609,490元,平均月薪50,791元;於法院執行扣薪後全年薪資餘額總計370,632元,聲請人平均每月實領薪資30,886元等情,此有國軍台南財務組98年12月21日主財台南字第0980003121號函附聲請人96年4月份至98年12月份止薪資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3-164 頁),是聲請人於98年10月間與京城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時,以其98年平均月薪50,791元,扣除每月法院執行扣薪,聲請人每月尚有平均薪資30,886元,聲請人主張其於扣薪後每月薪資收入約26,522元,應無可採。
⑵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尚需支出房租7,500元、三餐支出3,000
元、加油費1,300元、家庭市話費1,087元、水電費302元、行動電話費560元、防癌健康保險費291元、慈濟捐款200元、瓦斯費720元、機車修養費166元、機車強制險110元、機車行照及燃料費88元、汽車執照費3元、民生用品支出500元必要生活費,合計15,827元云云。然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對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使其透過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是以,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更生之機會,自應以誠實及信用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積極勉力謀求更生償債方案。又保險費雖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固有藉理賠而得生活保障之意義,惟倘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繳納保險費之結果,導致生活無以為繼,甚至必須舉債度日者,即不得主張上開保險費是屬必要生活開支;另就捐款而言,乃個人為整體社會之圓滿和諧,提供能力所及之部分財產為捐款,用以幫助社會弱勢及緊急需救助之人,其出發點是為良善,惟同上開理由,若於聲請人自身經濟亦限於困頓之際,自不得主張慈濟捐款為其日常生活所必須支出,是以聲請人上開保險費及慈濟捐助開銷應均非屬必要生活開支。復參酌行政院內政部公告98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9,829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是以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包含食、衣、住、行等)依此標準計算,始屬合理。從而聲請人每月生活支出逾9,829元部分,非屬必要生活費用,應予剔除,則聲請人每月支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應以9,829元為計算,始為允當。
⑶聲請人主張其另須按月償還銀行貸款4,690元(土地銀行1,
560元及大眾銀行3,130元),及每月支出扶養聲請人母親乙○○扶養費8,000元一節。查,聲請人按月繳付土地銀行協商款1,560元,已於98年9月全數清償完畢,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京城銀行98年12月22日民事陳報狀檢附之聲請人前置協商債權人清冊、聲請人98年12月28日民事陳報狀第五點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5-87、171、184-185頁),是聲請人於申請前置協商時即98年10月既已清償土地銀行貸款完畢,自不能列為其必要支出,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應不可採;又聲請人前以其父名義向大眾銀行貸款,每月需還款3,130元部分,本院已命聲請人提出以其父名義辦理信用借款及現金卡週轉之證明,然聲請人僅陳報貸款目的用以支付家庭支出,及為維持聲請人倒帳前之信貸正常繳款等情,惟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之,此有聲請人98年12月28日民事陳報狀第六點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84-185頁),則大眾銀行之貸款名義人既非聲請人,聲請人並無為他人債務為清償之義務,是每月支付大眾銀行3,130元協商款,非屬必要費用,不應予以列計。綜上所述,以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9,829元,加計聲請人主張每月需支出其母乙○○扶養費8,000元,合計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為17,829元,逾此部分,應予剔除。
⑷另因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前置協商程序,乃以聲請人
與金融機構所為之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及現金卡契約所生債務為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非與金融機構所生債務無法借由該程序解決,故非金融機構之民間債權人既無法參與協商,渠等之債權即應排除於該協商方案而受清償,本件聲請人之民間債權人,計有匯誠第一資產公司、萬榮行銷公司、良京實業公司及民間債權人林正義,上開民間債權人雖無法參與前置協商程序,然渠等債權仍可透過對聲請人申請執行扣薪而受清償,且聲請人既於申請前置協商時,已受萬榮行銷公司、良京實業公司聲請強制扣薪中,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7年4月20日南院雅97執慎字第19310號執行命令、97年7月2日南院雅96執慎字第12869號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2、48頁),是就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債權亦可依此程序,並按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參與分配執行扣薪之薪資為受清償,並無民間債權人不能納入前置協商程序即有不能受清償之情況。以聲請人98年全年薪資於法院執行扣薪後平均每月實領薪資30,886元計算,於扣除聲請人按月必要生活開支9,829元與扶養費8,000元後,每月尚餘13,057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13057】,顯無不能接受京城銀行所提供之上開月付5,000元協商方案之情。綜上,聲請人應有能力同時清償非金融機構之債務及金融機構之債務,自難認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時,經京城銀行依據聲請人收入、財產使用狀況及家庭生活費負擔情形,評估聲請人應有能力負擔按月5,000元方案,本院認京城銀行提供月付方案實屬合理可行,且對聲請人已為相當程度之讓步,應屬已盡力促成協商義務下所得之方案。況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民間債權人是否有意願與聲請人為個別協商解決彼此債權債務關係,依匯誠第一資產公司向本院陳報,其願提供以533,637元之陳報債權停息分120期清償(即月付4,447元,計算式:533637÷120=4447),有匯誠第一資產公司99年1月4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6頁),又萬榮行銷公司亦願提供分100期、0利率、月付2,639元個別協商方案予聲請人,有萬榮行銷公司98年12月25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2頁),且良京實業公司陳報,以現聲請人每月扣薪總額共14,000元,並依該公司所得接受之分期方式不得低於每月扣薪所分配之金額,有良京實業公司99年2月4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6頁),是如聲請人願與各民間債權人為個別協商,民間債權人撤回對聲請人之執行扣薪,以聲請人98年全年薪資,於未受法院強制扣薪前平均月薪50,791元計算,扣除聲請人必要生活支出與扶養費13,057元,再扣除京城銀行所提出5,000元月付款,剩餘27,962元【計算式:
0000000000000000=27962】,於扣除匯誠第一資產公司提供每月4,447元協商款,及萬榮行銷公司提供每月2,639元協商款,尚剩20,87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20876】,應足以供聲請人另與良京實業公司及民間債權人林正義為協商,聲請人實可積極主動與非金融機構協調還款事宜,訂定適當合理可行之清償方案。再者,聲請人為償還債務,本應經歷履行期間較不寬裕之經濟生活,此乃聲請人於負擔債務時即得預見,是依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聲請人於有履行可能性時,理應竭盡己力,撙節開支,誠實勤勉地履行債務為是。本件聲請人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又無足認其無餘力處理非金融機構協債務之情事,聲請人以此為由,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向法院聲請更生,尚難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顯有能力支付最大債權銀行京城銀行提供前置協商還款方案,而本件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係因聲請人主觀上開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所致,是聲請人既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即與本條例第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更生,非屬本條例所應准其更生之範疇,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前揭說明,其更生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附表 │├────┬────┬────┬─────┬──────┬──────┬──────┤│ 年 月 │薪 俸 │專業加給│志願役加給│法院執行扣薪│實領薪資總額│應領薪資總額│├────┼────┼────┼─────┼──────┼──────┼──────┤│98年1月 │19,825元│17,310元│6,000元 │14,163元 │28,972元 │43,135元 │├────┼────┼────┼─────┼──────┼──────┼──────┤│97年年終│28,770元│25,965元│0元 │41,051元 │13,684元 │54,735元 ││獎金 │ │ │ │ │ │ │├────┼────┼────┼─────┼──────┼──────┼──────┤│97年考績│19,825元│17,310元│0元 │27,851元 │9,284元 │37,135元 ││獎金 │ │ │ │ │ │ │├────┼────┼────┼─────┼──────┼──────┼──────┤│98年2月 │19,825元│17,310元│6,000元 │14,163元 │28,972元 │43,135元 │├────┼────┼────┼─────┼──────┼──────┼──────┤│98年3月 │19,825元│17,310元│6,000元 │14,378元 │28,757元 │43,135元 │├────┼────┼────┼─────┼──────┼──────┼──────┤│98年4月 │19,825元│17,310元│6,000元 │14,378元 │28,757元 │43,135元 │├────┼────┼────┼─────┼──────┼──────┼──────┤│98年5月 │19,825元│17,310元│6,000元 │14,378元 │28,757元 │43,135元 │├────┼────┼────┼─────┼──────┼──────┼──────┤│98年6月 │19,825元│17,310元│6,000元 │14,378元 │28,757元 │43,135元 │├────┼────┼────┼─────┼──────┼──────┼──────┤│98年7月 │19,825元│17,310元│6,000元 │14,378元 │28,757元 │43,135元 │├────┼────┼────┼─────┼──────┼──────┼──────┤│98年8月 │19,825元│17,310元│6,000元 │14,378元 │28,757元 │43,135元 │├────┼────┼────┼─────┼──────┼──────┼──────┤│98年9月 │19,825元│17,310元│6,000元 │14,378元 │28,757元 │43,135元 │├────┼────┼────┼─────┼──────┼──────┼──────┤│98年10月│19,825元│17,310元│6,000元 │14,378元 │28,757元 │43,135元 │├────┼────┼────┼─────┼──────┼──────┼──────┤│98年11月│19,825元│17,310元│6,000元 │14,378元 │28,757元 │43,135元 │├────┼────┼────┼─────┼──────┼──────┼──────┤│98年12月│19,825元│17,310元│6,000元 │14,378元 │28,757元 │43,135元 │├────┴────┴────┴─────┴─┬────┼──────┼──────┤│ │全年總計│370,632元 │609,490元 │
│所得 │ │ │├──────────────────────┼────┼──────┼──────┤│ │平均每月│30,886元 │50,791元 │
│所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