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天允大工程有限公司
9號1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應補正破產法第7條規定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該項裁定已於98年2月2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