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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簡上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77號上 訴 人 蔡兆冀上 訴 人 嚴幸容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被上訴人 黃安居被上訴人 黃崇憲被上訴人 黃玲華被上訴人 黃俊誠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世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就本件訴訟標的現狀暨現存圍牆狀況、界樁等為測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洪碧雀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裁判日期:201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