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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甲○○

3樓代 理 人 乙○○上列當事人聲請發還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其雖曾依據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025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提存,然假扣押相對人張家瑋早於96年4月21日死亡(聲請人於96年4月23日收受假扣押裁定),該假扣押依法不生效力,聲請人所為擔保提存出於錯誤,依提存法第18條聲請裁定返還擔保物等語。惟查,聲請人如主張有提存法第18條之情形,可逕行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毋庸本院裁定,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0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