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0號聲 請 人 戊○○相 對 人 己○○相 對 人 乙○○○相 對 人 甲○○相 對 人 丙○○相 對 人 癸○○○相 對 人 丁○○○○○○相 對 人 壬○○相 對 人 辛○○相 對 人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己○○、乙○○○、甲○○、丙○○、癸○○○、丁○○○○○○、壬○○、辛○○、庚○○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鄭文成、林台生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F0~T40┌──────────────────────────────────────────┐│計算書: │├─────────────┬───────────┬────────────────┤│支 出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610 │聲請人繳納。 │├─────────────┼───────────┼────────────────┤│96年5月1日鑑定界址複丈費 │4,800 │聲請人繳納。 │├─────────────┼───────────┼────────────────┤│97年5月29日鑑定界址複丈費 │800 │聲請人繳納。 │├─────────────┼───────────┼────────────────┤│ 總 計 │12,210 │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