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9號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乙○○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5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負擔三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附表┌─────────────┬─────────────┬──────────┐│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裁 判 費 │20,701元 │由聲請人繳納 │├─────────────┼─────────────┼──────────┤│鑑定費用 │45,0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鑑定界址複丈費 │4,800元、4,000元、4,8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共 計 │79,301元 │相對人各應分擔三分之││ │ │一即26,43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