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3號聲 請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丙 ○ ○相 對 人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陸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6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二,其餘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上開民事事件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8,199元。是依前揭說明,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6,066元 (計算式:18,199元×1/3=6,0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附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999元 │聲請人先行支付│├───────┼───────┼───────┤│鑑定界址複丈費│7,200元 │聲請人先行支付│├───────┼───────┼───────┤│合 計│18,199元 │聲請人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