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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慈濟國民小學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慈濟國民小學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慈濟國民小學之董事長,前述財團法人前經報奉臺南市政府於民國96年1月17日以南市教國字第09612502770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6年5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7冊、第23頁、第698號)。因前述財團法人業務需要,原捐助章程及組織章程不完全,爰由96年7月14日董事會第1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並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慈濟國民小學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變更如附件所示,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慈濟國民小學捐助章程(含修正前及修正後)、條文修正對照表、臺南市私立慈濟國民小學董事會組織章程(含修正前及修正後)、條文修正對照表、96年7月14日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為證,並經臺南市政府以96年7月18日南市教國字第09612537330號函文函覆同意核備在案,有前述函文在卷足參,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則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09-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