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帳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甲○○為瑞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係瑞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瑞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而該公司97年5月3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依法指定帳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瑞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且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15號選任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