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9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甲 ○ ○代 理 人 己 ○ ○相 對 人 嘉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 ○相 對 人 正義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 ○相 對 人 信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 ○相 對 人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 ○相 對 人 戊○○○

丁 ○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取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拾萬零肆佰零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收取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計算書:

┌────┬───────┬──────────┐│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註 │├────┼───────┼──────────┤│裁 判 費│ 544,520元│由聲請人於91年8月9日││ │ │繳納。 │├────┼───────┼──────────┤│裁 判 費│ 54,451元│由聲請人於91年9月23 ││ │ │日繳納 │├────┼───────┼──────────┤│郵票費用│ 1,435元│聲請人原繳雙掛號郵票││ │ │34元50份,計1,700元 ││ │ │,嗣退還265元。 │├────┼───────┼──────────┤│合 計│ 600,406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