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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12號聲 請 人 丁○○相 對 人 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92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新台幣9,370元,由相對人負擔新台幣562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訴字第929號不當得利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掛號郵件費用四份共計新台幣135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且經查上開卷宗內,尚有一筆鑑定界址複丈費新台幣3,200元未計入,故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及第8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佳佑附表┌────────┬────────┬─────────┐│項目 │金額 (新臺幣) │ 備註 │├────────┼────────┼─────────┤│裁判費 │ 8,810元 │ 由聲請人繳納 │├────────┼────────┼─────────┤│公示送達登報費 │ 560元 │ 由聲請人繳納 │├────────┼────────┼─────────┤│鑑定界址複丈費 │ 3,200元 │ 由聲請人繳納 │├────────┼────────┼─────────┤│總計 │ 12,570元 │ │├────────┴────────┴─────────┤│本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六(此比例詳見判決書第││12頁),故由相對人負擔新台幣754元(計算式:12570x0.06 ││=754)。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