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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82號聲 請 人即 上 訴人 甲○○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乙○○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335號判決提起上訴後於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審理中,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8號),聲請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8號、98年度司票字第561號本票裁定及98年度司拍字第27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及98年度司執公字第60637號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自須債務人針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向該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受訴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始為合法。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98年度司執公字第6063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乃係本院98年度司拍字第270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業經本院調取該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確認,然聲請人即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335號判決提起上訴,由本院受理並分為98年度簡上字第10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審理在案,而聲請人在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聲明僅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核非對98年度司執公字第60637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此外,又查無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事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則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8號、98年度司票字第561號本票裁定及98年度司拍字第27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及98年度司執公字第60637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如對98年度司執公字第60637號強制執行事件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仍欲聲請停止98年度司執公字第60637號強制執行事件,則應向該受訴法院聲請,始為正辦,附此敘明。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聖涵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0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