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22,553元(美金30,000元×34.0851=新台幣1,022,5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