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乙○○、己○○及戊○○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萬零七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