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0號原 告 丁○○
丙○○○以上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參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