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丙○○、乙○○間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辦理塗銷登記,其訴之目的係在保全自己對於被告丙○○之債權,參酌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亦即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與「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中較低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本件原告起訴之目的既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自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與「被確認無效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中較低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自陳其對於被告丙○○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24,084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系爭買賣關係所牽涉之不動產,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土地公告現值為9,625,000元,房屋課稅現值為602,1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4,0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