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甲○○兼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盜賣土地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