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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台南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之385號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登記簿謄本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3,650元(土地部分:17,000元X79.85平方公尺=1,357,450元,房屋部分166,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房屋
裁判日期:200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