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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3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蔡弘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27,9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09-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