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部分業據原告提出登記簿謄本以供本院計算,惟房屋部分則無房屋課稅現值以供本院計算,應補正房屋課稅現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