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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8號原 告 甲○○

樓之2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分配合夥利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裁判日期:200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