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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7號原 告 辛○○

卯○○丁○○

號癸○○壬○○己○○甲○○丑○○子○○乙○○庚○○戊○○寅○○丙○○上列十三人共同兼送達代收人癸○○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之4五樓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東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廠、東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裁判日期:2009-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