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4號原 告 向陽企業管理顧問社法定代理人 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諮詢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