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1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價額,參照原告所陳內容,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