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謝家豐即向陽企業管理股問社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諮詢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280元(依勞工保險局函復甲○○請領農保殘廢給付金額為新台幣217,600元,原告請求其中百分之30服務費用,為65,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