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63號原 告 益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戊○○、己○○、乙○○、丁○○、丙○○等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7,100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 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 │├──┼────────────────┼────────────────────────┤│一 │臺南縣○○鄉○○段○○○○號土地 │3,900元×1,989㎡=7,757,100元 │├──┼────────────────┼────────────────────────┤│ │合 計 │7,757,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