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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4號原 告 自在軒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金
裁判日期:2009-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