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5號原 告 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請求履行補簽買賣契約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