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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04號原 告 乙○○被 告 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日期:200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