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14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已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67,9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惟原告僅繳納32,373元,尚不足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