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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臺南縣下營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上列原告與乙○○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7,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裁判日期:200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