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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32號原 告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3,702 元(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建物部分依99年度稅務機關評定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裁判日期:200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