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台南縣新營第一國宅社區B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台南縣新營第一國宅社區C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原 告 台南縣新營第一國宅社區D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戊○○○原 告 台南縣新營第一國宅社區F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前列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乙○○上列當事人與丙○○間請求返還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3,2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