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65 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之本票債務不存在,該本票面額為新台幣2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裁判日期:2009-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