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乙○○
0號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