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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⒈兩造爭點整理?

⒉澳幣購買時及起訴時匯率?⒊有無域外投資經驗?被告應提出:⒈兩造爭點整理?

⒉丙○○、劉宜嫻有無理專資格?⒊原告支付多少手續費?受領配息多少?⒋澳幣購買時及起訴時匯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程欣怡

裁判案由:返還定期存款
裁判日期:201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