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鳳醇間因請求返還定期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77,3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