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08號上訴人即原告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總祿境廟、己○○、乙○○、庚○○、甲○○、戊○○、丙○○○等間因請求返還墊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3,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