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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65號上訴人 即原 告 乙○○以上上訴人與甲○○○○○○因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0-01-05